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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者: 办公室 作者: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6-09-19 字号:[ ]

各县(市、区)农林局、财政局:

  为加强与规范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宁波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16日

宁波市林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市林业发展,加强与规范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并结合我市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整合原有各分散的林业专项(包括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并集中用于林业生态建设、森林灾害防控、基础产业发展、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林业发展起基础性和引领性的领域,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二)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四条 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6-2018年。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林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市林业局负责研究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提出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考核办法及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绩效管理等。

  县级林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内容,负责做好年度任务申报、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扶持对象、支持内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林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林业生态建设、森林灾害防控、基础产业发展、国有林场改革四大方向,具体包括生态公益林、森林宁波、四明山区域森林生态修复、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竹茶产业扶持、国有林场改革等项目。

  (一)生态公益林的扶持对象为市级以上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包括国有林场、村集体、农户等。支持内容为对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按不同种类和标准予以资金补偿。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森林宁波的扶持对象为县级林业部门、镇、村、国有林场等基层绿化造林单位。支持内容为沿海基干林带(补助标准:新建不高于2500元/亩、修复不高于1000元/亩)、林相优化彩化(补助标准不高于1000元/亩)、森林抚育(补助标准不高于200元/亩)、美丽森林村庄(补助标准不高于50万元/个)、市级义务植树基地(补助标准不高于50万元/个)、古树名木保护等,主要用于作业设计、苗木购置、工程造林、间伐、补植、林地清理、简易道路维护、村庄绿化、古树名木补充调查、修复保护等费用支出。

  (三)四明山区域森林生态修复的扶持对象为四明山区域负责森林生态修复的镇、村及其他主体。支持内容为按规划的生态修复面积予以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500元/亩),主要用于套种造林、抚育管理、相关基础设施与装备建设、生态修复技术研究等费用支出。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包括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两项内容。前者扶持对象为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县级林业部门、乡镇、湿地公园等,支持内容为湿地规划调查、保护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临时管护人员劳务费等;后者扶持对象为开展野生动植物多样性保护和监测的县级林业部门、乡镇、国有林场、保护协会、监测站等,支持内容为野生动植物拯救保护、疫源疫病监测、科普教育宣传等。

  (五)森林防火的扶持对象为开展森林消防工作的县级林业部门、重点火险区管理机构(乡镇、国有林场、风景旅游区管委会等),支持内容为森林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

  (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扶持对象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县级森防机构、乡镇、国有林场等基层林业单位,支持内容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是松材线虫病)监测、检疫与防治处理。

  (七)竹茶产业扶持包括林业作业道和茶园良种化两项内容。前者扶持对象为实施林道建设的镇、村、国有林场、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支持内容为在竹林、茶园、经济林、林场林区修建的符合要求的生产性作业道(补助标准不高于5万元/公里),主要用于建设工程性费用支出;后者扶持对象为茶叶企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支持内容为符合要求的茶园良种化改造(补助标准不高于1500元/亩),主要用于良种购置、换种改植等费用支出。

  (八)国有林场改革的扶持对象为全市9个国有林场,支持内容为国有林场改革的一次性补助支出,包括补助8个县级国有林场的改革成本(补助标准2万元/人,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和落实1个市级国有林场的职工住房补贴及其他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改革事项。

  第七条 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采用工作任务量、森林(湿地)面积、绩效等因素,根据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算确定补助资金。

  (一)工作任务量根据各地上报并经审核确定的任务量确定。

  (1)生态公益林,根据划定的市级以上公益林面积确定;

  (2)森林宁波,根据沿海基干林带、林相优化彩化、森林抚育等建设面积;美丽森林村庄、市级义务植树基地、古树名木等数量确定;

  (3)四明山区域森林生态修复,根据《四明山区域生态修复方案(2013-2017年)》规划、各地上报确认面积确定;

  (4)湿地保护,根据保护级别、湿地名录面积、建设规划任务等确定;

  (5)野生动植物保护,根据保护小区面积、疫源疫病监测站级别确定;

  (6)森林防火,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森林火险因子采集数量、"引水灭火"工程建设情况确定;

  (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根据监测、检疫和防治的面积、种类确定;

  (8)林业作业道,根据林特产业规划及各地上报确认里程确定;

  (9)茶园良种化,根据茶园良种化改造的面积确定;

  (10)国有林场改革,根据列入改革的在编职工人数和市房改办批准的住房补贴数额及市政府其他具体事项确定。

  (二)森林面积按Ⅱ类森林资源调查面积确定,湿地面积按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面积确定。

  (三)绩效按上年度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四)各因素权重构成:有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工作任务量权重占80%,绩效因素权重占20%;其他项目,工作任务量权重占60%,森林(湿地)面积权重占20%,绩效因素权重占20%。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县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15日之前上报次年的林业生态建设、森林灾害防控、基础产业发展计划任务。各地要根据当地林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年度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市林业局对各地上报的任务进行审核后下达年度任务。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工作任务量、森林面积和绩效等因素,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 县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拨付文件后60天内,明确具体项目和任务,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地应围绕市定的扶持范围,结合当地林业发展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结合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林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好任务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从严把握审核关,落实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

  市林业局要按规定公开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县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及时在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组织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把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追回补助资金,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对违反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林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林计〔2009〕164号、甬财政农〔2009〕1098号);《关于印发森林宁波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林计〔2011〕69号、甬财政农〔2011〕52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竹林专用道路建设及竹林认证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甬林计〔2011〕70号、甬财政农〔2011〕53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茶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林计〔2011〕83号、甬财政农〔2011〕66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林地流转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林计〔2012〕137号、甬财政农〔2011〕118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森林消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林计〔2012〕143号、甬财政农〔2012〕1289号)以及《关于印发〈四明山区域森林生态修复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林计〔2014〕47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林业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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