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请求确认余姚市农林局已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按规定区域范围内使用,同意进行工程性开挖的决定行为违法;决定被申请人赔偿加重的损失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甬林复决字〔2016〕3号)
宁波市林业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等
被申请人:余姚市农林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阳明西路367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已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按规定区域范围内使用,同意进行工程性开挖的决定行为违法。二、决定被申请人赔偿加重的损失。本机关于2016年9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16年10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余姚市工程性采矿权设置现场联合踏勘意见表》和《矿山范围划定联合审查表》两份资料。2016年10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的两份内容不一致《余姚市工程性采矿权设置现场联合踏勘意见表》及一份书面说明材料。
经本机关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曾于2014年12月参与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余姚市公安局、余姚市环境保护局、余姚市水利局六部门联合踏勘活动,并在《余姚市工程性采矿权设置现场联合踏勘意见表》上签署"已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按规定区域范围内使用,同意进行工程性开挖"的意见。本机关认为该行为系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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